(一)公司正常运营时,由公司作为主体,通过董事会或监事会代表公司向挪用资金的股东追讨,同时要求其返还挪用款项并赔偿损失。
(二)若董事会、监事会拒绝或怠于行使权利,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依据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以自己名义为公司利益向法院起诉该股东,要求其担责。
(三)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由破产管理人代表公司追讨被挪用资金,纳入破产财产分配。
(四)挪用行为涉嫌犯罪,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刑事程序追赃挽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