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决定诉讼离婚,首先要明确管辖法院,通常是被告住所地法院。
(二)起诉前需认真准备相关材料,包括起诉状,以及能证明婚姻关系、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三)在法院审理阶段,如果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况,要及时向法院展示相关证据,争取一次判离。若首次判决不准离婚,双方分居满一年后再次起诉,法院应当准予离婚,此时要收集好分居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