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一般公司以全部财产担责,股东以认缴出资或认购股份为限担责,但在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公司人格混同特定情形下,可通过执行程序经法院审查认定后追加股东担责。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公司的正常债务由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担责。不过,当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其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抽逃出资,需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同样的补充赔偿责任;若出现公司人格混同,也就是股东与公司在财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界限不清晰,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些情况下,债权人可申请追加股东,且要经过执行程序并由法院审查认定。如果遇到类似公司债务及股东责任的复杂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