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次挪用同种款项且有归还情况,以实际未归还金额认定,比如多次挪用资金后陆续归还部分,剩余未还资金就是认定数额。
(二)挪用不同性质款项,分别计算各用途下未归还金额,像既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又用于营利活动,就分别确定对应未归还金额。
(三)先挪用后归还部分,符合挪用特定用途时间等条件,仍计入挪用数额。
(四)归还部分达到之前挪用数额,之后再挪用,重新计算挪用数额。计算时需综合考虑挪用时间、用途、归还情况等因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