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积极举证:若不想离婚,应提供夫妻感情未破裂的证据,如共同生活的照片、双方的聊天记录、家人朋友的证人证言等,证明双方关系良好。
(二)避免法定离婚情形行为:不想离婚的一方要杜绝出现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以免让对方抓住法定离婚的把柄。
(三)一起调解化解矛盾:积极参与法院组织的调解,在调解中表达和好意愿,与对方共同探讨解决存在的问题,展示对婚姻的重视和挽回的决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