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作为被害人,考虑到财物已归还,可综合衡量自身意愿决定是否坚持向法院提起自诉。若不想继续追究,可选择不提起;若仍想追究,可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如财物保管的相关凭证、沟通记录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自诉。
(二)若作为犯罪嫌疑人,应积极配合司法程序,向法院表明悔罪态度,强调归还财物的行为,争取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