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现误收假币后,应立即停止使用,不能让假币再次进入流通领域。
(二)及时主动将假币上缴至当地银行或公安机关,银行收缴后会出具《假币收缴凭证》。
(三)若对银行收缴假币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鉴定。
(四)日常交易中仔细辨别货币真伪,借助验钞设备等工具避免误收假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数量较多、有新版的伪造人民币或者有其他制造贩卖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线索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数量较少的,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登记造册,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申请鉴定。对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收缴及鉴定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