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阶段要确保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双方自愿离婚意愿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时,带齐身份证、结婚证等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冷静期内要慎重考虑,如果反悔不想离婚,需在三十日内持相关证件材料撤回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三)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务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避免错过时间导致需重新申请。
(四)审查阶段要保证提供的身份信息真实、离婚协议书内容合法合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