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者,经法院传票传唤后,若其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法院可在其缺席的情况下继续审理并判决。
(二)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者,若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法院会按撤诉来处理。
(三)若第三者必须出庭,法院会先发出传票传唤,若其仍不出庭,法院可强制其到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