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被拘留人不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应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特殊情况可延长1至4日,检察院7日内作出决定,在此期间家属可关注案件进展,必要时为被拘留人委托律师。
(二)若被拘留人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延长至30日,检察院7日内决定,家属同样要密切留意,及时与律师沟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