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借条收据是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款项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交付,在小额借贷中,结合借条收据及其他佐证能证明借贷事实,借条收据有效。此时出借人可保留好借条收据及相关佐证,如证人证言等。
(二)若涉及大额款项,仅有借条收据无转账记录,出借人要对款项交付举证。出借人应收集能证明款项交付的证据,如交付现金时的监控视频、取款记录等。若无法证明款项交付,借款人否认借款事实,出借人诉求可能不被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