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交通事故判责有异议,在收到认定书或证明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核申请。
(二)复核申请要写清楚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
(三)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后,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四)若原认定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或责任划分不公正的情况,原办案单位会重新调查、认定。
(五)复核只能进行一次。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