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结婚五年,不存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以及给付彩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给付方要求返还彩礼时可直接表明法律不支持该诉求,拒绝退还。
(二)若存在生活困难等特殊情形,双方可先自行协商返还比例,考虑彩礼具体花费、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
(三)若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返还比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