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属于彩礼,结婚时间短且因给付彩礼致给付方生活困难,可在离婚时请求法院判决返还彩礼。
(二)若双方共同生活多年且财物用于共同生活,给付方不能要求返还彩礼。
(三)若索要财物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结婚目的未达成,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
(四)已结婚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财物按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处理,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分割时会考虑财产来源、双方贡献等因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