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责任明确时,有责任方承担赔偿费用;双方都有责任,按责任比例分担费用。
(二)先走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合同赔偿,还有不足由侵权人承担。
(三)肇事车辆未买保险或逃逸,受害人可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后续向责任人追偿。
(四)受害人可与肇事方协商先行垫付费用,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并申请先予执行保障治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