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被挪用公款,相关单位应尽快采取措施进行追讨,通过沟通协商要求财务退还,若拒不退还可考虑报警,借助司法力量追款。
(二)单位内部可以开展财务审查和制度完善工作,排查是否存在管理漏洞,加强对财务人员的监督和约束,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三)若财务人员有自首、立功、积极退赃等表现,可依据法律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单位可以鼓励其主动争取宽大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