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保证合同有约定保证期间,按照约定执行,但该约定不能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若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等类似内容,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二)若保证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三)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四)债权人务必在保证期间内按规定行权,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