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由交强险赔偿,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用于赔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赔偿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赔付车辆等财产损失。
(二)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因双方同责,一般各自承担50%赔偿责任。
(三)若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有过错,可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
(四)若小车投保商业三者险,其应承担的超出交强险部分赔偿,可由商业三者险按合同约定赔偿,不足部分由小车驾驶人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