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被不批准逮捕的人员,若因证据不足不批捕,应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补充证据工作,避免隐瞒对自身不利但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若因无社会危险性不批捕,在后续案件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要遵守相关规定,保持良好态度,如实陈述事实。
(二)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可及时与律师沟通,了解案件进展和可能面临的情况,让律师提供专业法律帮助和辩护策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