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经许可使用相同商标:若非法经营数额达五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达三万元以上,或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时非法经营数额达三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达二万元以上,以及出现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会被追诉。
(二)销售假冒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或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又或者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会被追诉。
(三)伪造或销售标识:标识数量在三万件以上,或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会被追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