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人应重视还款义务,在签订合同前充分评估自身还款能力,确保能按约定履行。若确实遇到还款困难,应及时与债权人沟通,尝试协商制定新的还款计划。
(二)对于一般保证的担保人,要明确自身权利,在债权人未对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前,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需清楚债权人可直接要求自己承担责任,要做好应对准备。
(三)担保人承担责任后,要及时向债务人追偿,可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