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争取从轻量刑情节,犯罪嫌疑人可自查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情况。若存在,应及时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积极配合调查,立功表现需有实际有利于案件侦破或其他社会贡献的行为。
(二)悔罪态度良好,在整个司法过程中,保持真诚的悔罪态度。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退赃,既退还洗黑钱的1万元,以显示自身的悔悟和改正错误的决心。
(三)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全面地交代整个洗黑钱过程,包括资金来源、流转过程、涉及的其他人员等信息,不隐瞒、不撒谎,为司法机关侦破案件提供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提供资金账户等行为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