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行使撤销权: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相关行为。不同情形下撤销权行使期限不同,一般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重大误解的当事人是九十日内行使;受胁迫的当事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二)要求第三人返还:撤销权行使后相关行为自始无效,若第三人已取得款项,基于不当得利可先与其协商返还。
(三)协商不成起诉:若协商无果,收集证明撤销事由及款项支付的证据,如合同、转账记录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第三人返还不当得利款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