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要解决执行标的的权属争议,排除或继续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时适用这一途径。
(二)若要撤销原判决,需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其中包括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依职权再审或者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
(三)若在执行异议之诉审理中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可引导当事人通过相关程序申请再审来纠正原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