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或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构成犯罪的,主动退还且未造成重大损失,可向司法机关说明情况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在提起公诉前退还公款的,若犯罪情节轻微,可向检察院提出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申请。
(三)若犯罪情节并非轻微,等待法院判决时,可通过律师向法院强调已退还公款、悔罪表现等情形,争取在法定量刑幅度内酌情从轻判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第六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