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害人方面,若被害人希望撤案,可向公安司法机关反映自身诉求,提供案件相关具体情况,争取为司法机关提供参考,但最终决定权在公安司法机关。
(二)犯罪嫌疑人方面,处于取保候审阶段的犯罪嫌疑人,若存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法定撤案情形,可通过其辩护人向侦查机关提供证据和法律意见,请求侦查机关进行撤案审查。
(三)侦查机关方面,应依法严格审查案件情况,对于符合法定撤案条件的,及时作出撤案决定;对于有确实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法定程序推进案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