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判断:明确挪用资金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法人本身不构成此罪主体,可关注法定代表人等是否符合犯罪主体条件。
(二)行为判断:考察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资金挪作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符合超三个月未还、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等情形。
(三)主观判断:确定犯罪行为是否出于故意,是否以暂时非法获取本单位资金使用权为目的。
(四)数额判断:对照不同行为对应的数额标准,如非法活动入罪数额为六万元,营利活动或超三个月未还入罪数额为十万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