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要追加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需先判断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即看债务是否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二)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后,债权人向执行法院提出追加申请,并提供能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
(三)法院会审查申请及证据,符合追加条件的,裁定追加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
(四)若配偶对追加裁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异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