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之前提的是执行行为异议,撤回执行异议之诉后可再次提出,因为执行行为异议针对执行法院执行措施、方法等合法性,当事人有权随时质疑执行行为。
(二)若之前是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撤案后一般不能基于相同理由对同一执行标的提案外人异议。不过,若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可再次提出相关异议,法院会依据新证据和事实判断是否重新审查并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