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涉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要及时停止违法犯罪行为,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从轻处罚。
(二)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提供相关证据和线索,以体现悔罪态度。
(三)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尽可能退赔诈骗所得,减少受害者的损失,这在量刑时会被作为从轻情节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