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未注册商标时,要有保留使用证据的意识,如销售合同、广告宣传材料等,以便在遇到他人抢注等情况时,能证明该商标通过使用已获得一定影响。
(二)密切关注商标注册情况,在发现他人抢注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时,若处于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及时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若已注册,在规定的五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三)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时不违反禁用条款,不冒充注册商标,不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