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保人民法院刑事裁判生效,且罪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这是收监的基本前提。
(二)保证罪犯在法定时间内被送交监狱执行刑罚,严格遵守时间规定。
(三)核查罪犯身体状况,正常情况下需符合收监身体条件;若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存在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等情形,可暂予监外执行。
(四)若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