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处于法律文书生效后且未进入执行程序,因对方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可申请执行前保全。需注意在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未申请执行的,法院会解除保全。
(二)若已进入执行程序,可申请执行保全,法院会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保障生效法律文书得以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为诉讼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依前款规定,自动转为诉讼、仲裁中的保全措施或者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期限连续计算,人民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