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在认定隐瞒毒赃罪时,要严格审查犯罪主体是否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判断主观方面是否为故意,即行为人是否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而故意隐瞒,可通过行为人的供述、相关证人证言等综合判断。
(三)在客体方面,要确认该行为是否确实妨碍了司法机关同毒品犯罪作斗争的正常活动。
(四)客观方面,仔细审查是否存在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隐瞒毒赃的行为,如是否有转移、窝藏等使司法机关难以发现或查获毒赃的行为。若行为人事先与毒品犯罪分子通谋,则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