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婚内普通赠与礼物,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赠送给另一方个人所用,无需担心离婚时返还问题,因为这属于赠与行为,赠与物归受赠人个人所有。
(二)若礼物属于彩礼性质财物,要留意是否符合特定情形。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且以离婚为条件,离婚时可能需返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