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积极收集多种类型证据,比如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通过合法渠道收集,让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书证和物证,保全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找了解情况的人获取证人证言。
(二)自行收集困难时,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出申请,说明证据线索和无法自行收集的原因,申请法院调查收集。
(三)考虑运用当事人自认、众所周知的事实、法律规定推定事实、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事实等方式确定事实,但要注意这些方式的适用条件和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