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孩子监护人方面,应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平时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引导,避免此类事件发生。若事件已发生,要积极承担赔偿等侵权责任。如果能证明自己尽到监护职责,可依法减轻责任。
(二)教育机构方面,要在日常教育中做好管理工作,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预防孩子打架等意外情况。一旦发生此类事件,需及时收集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否则要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