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符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两种情形,给付方在离婚时可请求返还彩礼。此时应收集共同生活情况、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据,如经济收入证明、债务凭证等,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若不存在法定情形,如双方正常共同生活多年且彩礼用于家庭共同开支,无需退还彩礼。若对方要求退还,可说明情况并提供彩礼使用的相关证据,如购物凭证、家庭开支记录等。
(三)若对是否退还彩礼有争议,可先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综合结婚时间长短、是否生育子女、彩礼数额及用途等因素判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