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三金作为彩礼一部分,出现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三种情形,给付方请求返还三金,可通过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会支持返还请求。
(二)若三金是恋爱期间自愿赠与且非附条件赠与,赠与完成则无需返还,若对方要求退还可拒绝并说明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