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一般情况,护理期限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当事人要留意恢复情况,及时留存恢复自理能力的证据,如医生的诊断证明。
(二)若受害人因残疾无法恢复自理能力,可结合年龄、健康状况确定合理护理期限,最长不超二十年。此时要收集能证明年龄、健康状况的材料,如病历、体检报告等。
(三)定残后的护理,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来计算费用。需提供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关于护理依赖程度和辅助器具配置的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