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婚前房产共有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内容合法,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协议具有效力,反悔方不能随意毁约,另一方能够要求其继续履行协议,配合办理房产共有登记等事项。
(二)若存在法定可撤销的情形,像因重大误解订立协议,或是一方用欺诈、胁迫手段让对方违背真实意愿签订协议,反悔方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协议。
(三)若超过了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撤销权便会消灭,需按照协议继续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