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满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三个条件之一时,给付方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返还彩礼和五金,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二)若双方已共同生活一段时间,收集结婚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彩礼和五金使用情况等相关证据,以便在调解或诉讼中为自己争取有利结果。
(三)若彩礼和五金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实向法院说明情况,避免隐瞒。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