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人应尽量亲自出庭作证,若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或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可向法院申请,经许可后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二)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其书面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证人要重视出庭义务,避免自身证言证明力受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