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常情况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需检验鉴定情况:先进行检验、鉴定,其期限通常不超30日,超30日要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最长不超60日,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认定书。
(三)逃逸情形处理: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四)无法查证事实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证明,写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事实。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