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对方协商,向其说明探视权是法定权利,要求按协议或判决安排探视。
(二)协商不成,寻求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有关部门调解,借助第三方力量促使双方达成一致。
(三)调解无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若认定对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探视,会支持恢复探视权请求,还可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个人或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但不强制执行子女的人身和探望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