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孕期双方同意离婚,要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然后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二)在拿到《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起的三十天冷静期内,若有一方不想离婚,可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到婚姻登记机关,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申请。
(三)冷静期结束后的三十天内,双方需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离婚证,否则视为撤回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相关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