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双方仅是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且双方离婚,给付方可以请求返还彩礼。此时应收集未共同生活的证据,如分居证明,或者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证据,像低保证明等,然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要是双方已共同生活,彩礼用于共同开销,或者彩礼给付未造成给付人生活困难,通常无需退还彩礼。若另一方提出不合理的退还要求,可拒绝并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