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如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夫妻双方在这种情况下应共同规划财务,对可能产生共同债务的事项保持沟通。
(二)若借款是一方个人名义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不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另一方无需担责。夫妻中的另一方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证明借款未用于共同生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