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拘留人员需被逮捕且属一般情况,从拘留到检察院做出决定共10天。公安机关应在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检察院再在7日内决定。
(二)若是一般情况但有特殊情况,此过程则会有1到4日的延长,最长可达14天。
(三)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延长至30日,加上检察院的7日决定时间,最长可拘留37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