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取保候审达两年超过法定期限时,执行机关应主动及时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并且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
(二)若执行机关未主动解除,被取保候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要求解除。
(三)若司法机关违反法定期限继续采取该措施,被取保候审人可向该司法机关申诉。
(四)也可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由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要求司法机关依法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